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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京“鸭王”之争孰是孰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9:13 市场报

  本报记者 王继晟

  纷争最新情况

  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判决一经披露,这场北京鸭王与上海鸭王的纷争,立刻引起业内人士和有关法律界的极大关注。

  据了解,业内人士和有关法律界人士对此案判决尚存不同意见。

  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本案系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提出行政诉讼,即法院只要审查国家商评委(2007)第2831号《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政复查裁定书》的合法性,但一审法院却主要考虑了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的民事争议问题,超越了原告的诉请范围,以致一审撤销了商评委合法的裁定书。此从一审法院错误地将“行政判决书”写作“民事判决书”也可看出端倪,实在是判非所请。

  商标权还是商号权

  有业内人士也提出质疑——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拥有商标专用权。虽说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先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有限公司使用了“鸭王烤鸭店”的企业名称,但其一直以企业名称的简化形式出现。而其曾于2000年12月以“鸭王烤鸭”名称申请注册,未获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就不再继续提此申请注册,说明已经放弃了“鸭王”商标的申请注册权。因此,应该说,此时该店一直将鸭王烤鸭作为企业名称而不是商标在使用。由于注册未成功,当然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在先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但是一审法院把北京鸭王的企业的“商号权”当成“商标权”进行了判决,违反了“商标权”大于“商号权”的规定,显然与法不符。

  “商标权专用权之争”

  还是“商标注册合法非法之争”

  本案的焦点并不是“商标专用权”之争,实质上是核准“上海鸭王”商标注册的合法与非法之争。本案的关键是“北京鸭王”系企业名称权而非商标权,它以简化了的名称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的名称权、商标权发生冲突,但并未到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程度,也不会让在先申请名称的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双方互不干扰,在沪京两大城市都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毕竟混淆的可能性必须考虑地域范围、时间跨度等因素。

  恶意抢注还是合法注册

  本案是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未核准后,放弃了复审权。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再申请注册后,被初步审定后进行公告,是专门委托商标专业代理公司采取正常的合法手续进行注册,且是在“北京鸭王”被驳回后放弃了复审权,以后再提出注册申请。业内人士认为这实在够不上以“不正当手段和恶意抢注”。这是“北京鸭王”自动放弃的权利,它符合中国《商标法》立法的宗旨──保护商标在先注册的原则。国家商评委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严格履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复审职责,严格按照《商标评审规则》办事,应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店招该不该改换

  沪上著名《商标法》专家柯晓军律师表示,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鸭王”商标也并不属于北京“鸭王”。因为,此次法院判定上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原因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按我国现行法律,商号权的保护是存在地域性的。北京有一“鸭王”,并不能阻止北京以外的城市存在“鸭王”。也就是说,上海“鸭王”的存在也是合法的,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改换店招。至于公司名称,“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早已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因此,即便没有获得“鸭王”的商标所有权,该公司也不用重新改名。专家认为,在“鸭王”如被某一公司成功注册之前,仍旧属于烤鸭行业的“公有财产”。

  据悉,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已于10月24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鸭王之争”结果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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