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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海外上市三大障碍(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20:22 财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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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有投行答应了垫付费用,该公司又改变了上市计划。“投资者没有把握是不会投钱的,他们可以等待,但是企业是经不住等待的,因为市场是不等人的。”李女士如是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上,通过海外上市融资有着规模和利润的门槛。比如,“对于生产性企业,如果税后的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投行是不予以考虑的。”张志浩表示。

  政策影响

  在过去的三年,国家对于国内公司到海外上市的监管政策几经调整。这对需求海湾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对中国公民已经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实施重点监控。

  2006年8月8日,

商务部、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10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需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这客观上加大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各项成本。

  据业内人士介绍,自从10号文出台,至今还没有一家中国企业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可以合理合法地到海外上市融资。去年以来实现境内资产境外并购并上市的,都是在10号令之前就做完离岸公司结构的企业。

  那么,之前获批的存量公司作完以后怎么办?对于政策的变化,相关投行的人士都不愿作过多评论。但张志浩认为,长期来看,中国的企业走出去是必然的趋势,而相关工作遇阻只是短期现象。他表示,沃特集团和企业的接触一直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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