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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银行结构贸易融资业务的产生与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17:44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银行业的逐步开放,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由于中国对国内金融市场实施保护政策,这些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受到了很大限制,只是作为中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存在,对国内商业银行并未带来显著的影响。在这种大环境下,个别贸易融资专业银行却通过开拓结构贸易融资业务取得了迅速发展。

  随着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已承诺从2002年起按地域分期开放金融市场,至2006年底全部开放。2004年6月26日起,境内的外资银行对于国内企业的外汇贷款业务,已经不作外债管理。刚刚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国内银行从此将逐渐失去保护伞,直面国外商业银行的竞争。如何提高融资技术,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利润水平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关键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竞争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已开始密切关注使上述外资商业银行取得成功的结构贸易融资业务。

  银联信分析:

  如何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创新贸易融资业务

  一、结构贸易融资业务在国内产生的背景

  早期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商业银行,受其风险政策及中国金融政策的影响,经营范围主要受到了下列限制,因而大部分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盈利水平等一直无法与国内银行匹敌:

  1、外资商业银行没有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长期以来无法进入人民币这个巨大的市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开始按地域逐步放开人民币业务,但迄今为止尚未全面开放。

  2、中国对资本项目进行管制,境内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由外汇管理局进行审批,中国企业对外资银行的担保也需外汇管理局批准。

  3、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的信用背景及财务制度缺乏了解,对一般中国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缺少信心,因此,除对大型国有企业及国际知名企业外,对其他企业的信用贷款很难获得审批。

  4、中国境内经营的各类银行对跨国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业务的竞争非常激烈,融资利息与中间业务收入非常低,因此,对一些资金成本较高的中小商业银行没有吸引力。

  但是,也有一些外资商业银行,依靠其先进的融资技术与科学的经营管理,创造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各种灵活多样的结构贸易融资产品,从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获得了可观的赢利。可以说,结构贸易融资产品帮助外资商业银行提高了竞争力。

  二、结构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

  结构贸易融资,是银行根据贸易产品的性质、贸易流程的特点、客户的实际需要及有关政府法规的具体要求,为贸易商设计一定的融资结构,通过对贸易各环节的把握来控制和防范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并获得收益的融资做法。典型的结构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背对背信用证、前对背信用证、凭付款交单开立信用证、仓单融资等,能够更好地满足银行对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从而有助于扩大业务,提高资产质量。

  1、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与贸易结算相联系,受国家政策约束少

  中国目前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项下的贸易结算不作任何限制,与贸易结算相关联的结构贸易融资业务无须取得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机构的许可。2004年6月26日起开始执行的外管政策下,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虽然不作外债管理,以国内机构为债务人,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也不用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新政策却规定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从而直接限制了外资银行对跨国公司中国机构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注:此前外资企业对外借款只需备案,一些外资银行可以凭跨国公司母公司的担保对其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外汇贷款,结汇后用于人民币流动资金与项目资金。因美元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此类贷款比人民币贷款竞争力强)。但是,新政策未对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产生限制,反之却允许外资银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扩大了其客户范围。

  2、结构贸易融资业务能满足商业银行对贷款安全性的要求

  结构贸易融资项下的放款专用于特定贸易活动,销售收入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上与贸易项下放款相吻合。在出口项下,银行可直接控制结算项下资金的回收,并可根据与客户的协定直接扣收放款本息。出口信用证下的融资,例如背对背信用证等,更有来自另一银行的有条件或无条件的担保。因此相对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结构贸易融资在还款来源、保证方式、有效监管等方面都更有保障。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以交易货物的货权为抵押,与不具备货权保障的打包贷款、凭信托收据放单、承兑交单下的出口托收押汇等惯常的贸易融资方式相比更为安全。

  3、结构贸易融资有助于银行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收益率

  结构贸易融资隶属贸易融资范畴,是与特定的销售活动相联系的结算项下的短期放款。与具有固定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周期短、周转快、流动性强。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下,银行通过安排特定的融资结构,并对贸易进程进行有效监管来控制与防范风险,特别是该类融资方式下以货权本身作为抵押的做法,使银行能够为在其他方式下贷款规模受到限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对于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展客户群、增加贷款额大有裨益。此外,由于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与国际结算相连,银行除收取融资利息外,还可以收取各种结算手续费,并从外汇兑换服务中获得丰厚收益。

  三、结构贸易融资产品种类及风险控制基础技巧

  1、背对背信用证融资(Back To Back LC)

  当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银行作为该主信用证的通知行,以该信用证为担保,开立一份内容近似的第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即为背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交来合格单据后,银行在履行付款责任的同时,将要求中间商替换发票、汇票、装箱单等单据,并将替换后的合格单据提交主证开证行以获得付款。

  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般不要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而是以信誉卓著的银行开立的主信用证(其受益人中间商作为对背证的申请人需将其在主证下的所有权益让与对背证开证行),严格符合主证的对背信用证下提交全套货权单据,以及中间商提交的发票、汇票、装箱单等用于替换的单据为保障。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的风险可以在其业务结构内得到控制:主证开证行的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通过设置国家/银行额度控制,银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保证对背证下提交的第三方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主证,并通过严格审单控制单据风险。银行在对对背证项下单据进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如主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还可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因此,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特别适合有固定的业务渠道与行业经验,但无法提供资产或第三方担保的中小贸易商。

  2、前对背信用证融资(Front To Back LC)

  前对背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类似,惟一的区别是前对背信用证业务下,根据中间商要求,对背证开证行在收到主信用证之前即根据中间商与实际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先行开立信用证,承诺对实际供货人提交的合格单据承担付款责任。只要银行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如审核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是否合理一致,对背证内容根据预计未来收到的主证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前对背业务下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就只是银行收不到主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也未偿付银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可以在对前对背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进行付款后控制货权单据,并可通过处理货物补偿自己的损失。因此,只要银行选择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适销性强的货物(如大宗产品),并按贸易周期内预期价格波动的幅度收取相应的保证金,贷款的安全性就能得到保证。

  前对背信用证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银行需要严格审核其客户的资信,包括其业务经营、财务情况、市场地位、履约能力、管理人员的经验及品格等。由于银行以国外进口商预定开立的主信用证为担保,该进口商必须是具有相当实力与信誉的公司,并且不应与中间商具有任何关联关系。银行还可要求中间商将其在该销售合同下的所有权利让与银行作为进一步保障。如进口商未严格根据销售合同如期开出信用证,银行有权根据该销售合同以中间商名义起诉进口商。

  3、凭付款交单合同开立信用证(LC against DP)

  凭付款交单合同开立信用证业务是银行应中间商的申请,以中间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以付款交单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为担保,开立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的一种融资作法。贷款银行对实际供货人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进行付款,并将全套单据寄往进口商所在地的代收行委托代收。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根据付款交单的托收指示,代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给进口商。因此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银行不仅能通过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包括货权单据在内的单据进行付款而取得货权,而且在出口托收付款交单项下也不会丧失对货权的控制。

  与前对背信用证融资类似,银行根据付款交单合同开立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时,除了审核中间商的资信外,主要应考虑货物的市场风险,包括其适销性与价格风险,并根据贸易周期内的价格波动幅度收取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此外,为确保代收银行严格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及寄单行的指示行事,贷款银行应慎重选择具有相当资信的进口商银行作为代收银行。

  4、仓单融资(Warehouse Financing)

  仓单融资实际是一种货物抵押融资,是银行以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采购和销售过程中持有的商品或生产原料为抵押,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如该生产商或贸易企业不能在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在市场上拍卖抵押货物以补偿贷款本金及利息。

  仓单融资过程中,融资银行首先应确认该货物上不应附加任何其他抵押或担保,以保证银行确实取得融资货物的货权(例如,A公司在B银行的开证额度下购买的货物,在A公司未偿还B银行的贷款时,货权在B银行。C银行不能享有此类货物的货权)。银行可指定专业物流公司管理抵押货物。物流公司应向银行签发仓单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同时承诺它将保证抵押货物的完好与安全,并严格按照银行的指令行事。

  由于货物抵押融资以货物本身为抵押,银行主要面临货物的适销性风险(变现能力)、价格风险及货物的管理风险。该融资适合流通性强并易于保管的商品,例如有色金属及其原料、黑色金属及其原料、煤炭、焦炭、橡胶、纸浆以及大豆等农产品。银行应选择具有相当实力与管理水平的专业物流公司承担抵押货物的管理与保管责任,并要求借款人对抵押货物投保仓储或其他相应保险。对于抵押货物的价格风险,银行主要通过收取保证金,以及对抵押物设定融资比率和价格警戒线来控制。

  货物抵押融资不但能使生产企业和贸易商大大减少其在商品贸易中的资金占用,加速扩大其贸易额,也能使银行在低风险的条件下扩大贷款规模。近年来,由于国际仓储物流公司的介入,国外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保税/非保税仓单融资业务已经逐渐活跃起来。

  除了以上四种基本的结构贸易融资产品外,银行也可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与业务流程的特点灵活创造新的贸易融资做法。例如,对于以付款交单为结算方式购买并销售同一笔货物的中间商,只要最终买方指定的代收行的风险可以接受,融资银行就可以在中间商付款赎单之前,将供货商银行提交的托收单据直接寄往最终买方的代收行托收货款,并在货款收到后付款给供货商银行。总之,只要银行在规范管理、了解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对贷款或货权的控制,就总能设计出具有创造性的结构贸易融资产品。

  [本文由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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