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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采矿并未全面禁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10: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外商投资中国政策将有重大变化,昨天,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这份《目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最大变化,便是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国家发改委明确指出,“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根据这份新《目录》,国家鼓励外商在中国制造民用飞机,并且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十二大类产业。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的生产也要求由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也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列入限制目录的则为年产800万吨及以下炼油厂的建设和经营。 昨天,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国将不再鼓励外资介入部分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受此消息影响,昨日股市煤炭等相关板块大涨。 同时,网络上盛传的关于国家禁止外商在中国开采矿产的消息并不属实,对于不同类别的矿产资源,国家分别采取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不同政策。真正全面禁止外商投资的,仅包括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以及稀土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文/表:记者 周思详 《目录》修订五方面内容 一: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产业。对一些国内已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二: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态度。 解读 政策 并未全面禁止外资采矿 针对昨天网上盛传的国家将全面禁止外资在中国采矿,新《目录》明确指出这是误读。根据新目录,矿产资源类别不同,国家也将分别采取不同政策。比如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均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而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以及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也在鼓励投资之列,但仅限于合资、合作。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则仅限于合作。 贵金属(金、银、铂族)、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等均限制外商投资,磷矿开采、选矿、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天青石开采也均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重晶石勘查、开采仅限于合资合作,特殊和稀缺煤种以及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勘查、开采均要求中方控股,也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列,并未禁止外商投资。 真正全面禁止外商投资的,仅包括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以及稀土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鼓励外资进入汽车研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中,汽车产业领域做了不少修订。 与2004年旧《目录》相比,汽车整车制造方面再度申明外商的投资比例不高于50%,并且增加鼓励外商进入汽车研发机构建设等条文。此外,在汽车发动机制造上,增加了“发动机再生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并且首次明确鼓励4类发动机的生产,包括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等。 在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上,新《目录》列明25种鼓励外商投资的部件,这比旧《目录》的12种大幅度细化与增加。而在汽车电子装置制造领域,还对近期业内关注的新能源动力上作了限制,明确动力电池(镍氢和锂离子)及控制系统只能以“限于合资”的方式投产。新《目录》还增加了鼓励“达到中国摩托车III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等条文。 “新《目录》还对外资的进入作出了微调。”资深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对本报分析。他表示,与早年主管部门无条件鼓励外资进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同,在近年制订的汽车产业政策里,外商投资门槛已经大为提高。“新《目录》重申限制外资从事汽车简单生产,鼓励资金流向研发中心、技术中心。”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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