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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动保护”有瑕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11:20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刘立峰

  自2003年6月1日起,中国驰名商标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其惟一的作用就是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但是中国驰名商标采取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却被认为是这一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瑕疵。

  为了使浙江企业更好地理解中国驰名商标,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在绍兴举办了商标评审程序申报驰名商标辅导会,以此来达到解惑的目的。

  为了扩大保护

  “驰名

商标的立法初衷是保护企业商标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长张乔说,评选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使企业实现跨类保护。当企业认为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抢注、复制了该企业的驰名商标时,企业需要跨类保护。但是依法,这家企业的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才能跨类保护。

  对企业来说,提高自身品牌的含金量非常重要,而商标又是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但是现在,在认定驰名商标,轻评选、重保护的原则下,想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要有个合适的争议商标来启动评审程序。这样的申请条件,使许多企业感到困惑。

  张乔告诉导报记者,浙江一个很有名的企业,曾经在

化工类商品上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该企业还想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认定驰名商标。比如,该企业这些年在洗衣粉类的行业发展,扩大规模后,进入了染料行业,于是想在染料类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因为该企业对商标保护得太好了,把40多个类别的商品,全都注册了商标,别的人根本插不进来。如果他要通过评审程序来认定驰名商标就不行了,因为没有一个争议商标可用,也就不能启动评审程序。

  “先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却不保护这个商标,那么认定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就是无意义的行为。”张乔说,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觉得争议商标不会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不会误导消费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会认定驰名商标,因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保护。

  企业可按需申请

  “那商标如果没有被侵权,该怎么办呢?”会上某个企业的代表担忧地说。张乔表示,除了驰名商标,企业还可申请中国名牌。

  中国驰名商标实行“被动保护、个案有效”的原则,也就是在有关商标案件中,当事人须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救济。从中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根本目的是出于保护,而不是作为政府颁发的名牌桂冠。

  而中国名牌产品采取评价的方式,所谓评价就是评定价值高低。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日常工作。评价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经过初审、初选、公示、审议、公布等一系列程序,最后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由此可见,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针对个案的需要,只是被动保护;而中国名牌是成批评价,主动保护。

  张乔说:“中国驰名商标的认知度比中国名牌高,相应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要比中国名牌严。至于中国著名商标是没有这种说法的。”此外,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费用很高,如果一个企业委托商标申请代理来办,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一个驰名商标,有时全程费用高达100万元。至于企业是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还是申请中国名牌,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定。

  “目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有125件。”张乔表示,企业拥有驰名商标后,的确有很多好处,特别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品牌含金量。但是企业不应把驰名商标神化了。对于企业来说,“诚实信用、有价有偿”,积极进取,不断开拓,以诚为本,通过靠生产质量过硬的产品,来不断打造自己的新品牌,不断树立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这才是企业不断成功、永保不败的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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