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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拆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02:11 第一财经日报

  美国的“拆迁”制度

  金烨

  在美国,也存在和我国的房屋拆迁相类似的制度,叫做Eminent Domain,一般翻译为强制征用或有偿征用。Peggy Kirk Hall指出,强制征用是政府无须财产所有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Eminent Domain is the government's right to acquire private property without the property owner's consent)。当公共目的需要私人财产而所有人不愿出卖土地时,政府可以使用其强制征用权于所有人处强制征得其财产。所有人无法阻止此征用,但是却可以获得财产补偿。

  以俄亥俄州为例,在美国,有权实施强制征用的主体有如下一些:

  1.州立法机关。在俄亥俄州创建的过程中,州人民授予俄亥俄州立法机关以强制征用权。立法机关掌握着此权力,决定谁可以使用强制征用。唯有在立法机关授予强制征用权的情况下,一实体方可以征用私人财产。

  2.一般地,立法机关可授予一实体以为了任何公共目的而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另外,它还可以允许一实体仅为州的目的而使用强制征用。据此,被州立法机关授予强制征用权的主体有:①州政府;②地方政府;③公有或私营公司。

  俄亥俄州立法机关允许一公有或私营公司为了提供公用设施(如电话、电力、水以及煤气输送设施)而实施强制征用。公有或私营公司必须如政府机构那样遵循相同的强制征用程序。

  不难看出,强制征用在性质上兼具民事和行政两种性质。首先,行使强制征用权,是为了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征用者必须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强制征用具有民事购买的性质。其次,由于财产权的转移不以所有人的意志而改变(请注意上文对强制征用的界定),因而,强制征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正因为强制征用具有行政行为性质,在素有重视个人权利、防范政府权力的传统的美国,对于此方面的问题,有着详尽的法律规定。正如曼彻斯特大学教授安东尼·奥格斯(Anthony I.Ogus)所说的:“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在美国,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公共使用(Public use)。其中,正当法律程序应当遵循的步骤就包括召开公开的听证会(Publichearing)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有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当土地所有人得知其土地可能被征用时,项目决策往往已完成。此时再去影响项目的决策已为时晚矣。故而,土地所有人可以参加公开听证会,或其他有关此项目的会议,以参与项目决策。如果有争议,法院将会安排独立的听证会来决定这些问题。根据州法律,法官必须决定“必要性”的法律问题。对法官的决定,如果不满意,所有权人和征用者皆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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