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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动态限价破除能源行业自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岳建国

  多年来,“垄断福利”这一腐败现象一直是公众和媒体不断谴责的对象,现在,法律也加入了“严打”的行列。据新华网消息,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款表明了中央坚决打击“垄断福利”的决心。由于能源的逐渐短缺,其价格越来越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但长期以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全体职工无偿享用国家能源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笔者熟悉的一家电网管理部门规定,每月给予职工一定额度的免费电,超过了才自掏腰包。这对于其他行业而言,这已经很不公平了,但已经有了“免费心理定势”的电力职工们,自掏一分钱心里都难受,加上他们长期养成了把电当做惟一能源的习惯,做饭、取暖等都使用,每家用电量都会大大超过免费电额度。于是,偷电在一些电业部门职工的家里是公开的秘密。其他行业的家庭偷了电很快就能被查出,但电力职工们极少被查出过。这种现象,绝对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但是,节约

能源法对能源部门“垄断福利”给出的惩罚措施却让笔者忧虑。能发放“垄断福利”的企业,当然都是行政性垄断企业,对这类企业的最有效的管理,是让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是公众舆论能够通过对政府施加压力而迫使这类企业官员不敢胡来,这早已是共识,但这些措施一时还难以做到,我们必须寻求其他的办法。可是,简单的罚款肯定不会起到多大作用。想想看,对于那些年营业额动辄几十几百个亿的大中型电力企业,区区20万元罚款简直是隔靴搔痒,何况他们还会用更隐蔽的办法来避免这个风险。

  在笔者看来,对垄断企业的产品进行“动态限价”是一个“釜底抽薪”的措施。在国外,实现了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如日本法律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管制,第一条就是最高价格限制,即政府规定价格的上限,只允许价格在这个限度下波动。 其原理是:能源垄断企业之所以甘愿忍受公众的谴责和上级的批评千方百计地给职工增加福利,那绝对是因为他们手中的余钱太多,不这样做就无法将其花光,而余钱太多则是因产品定价太高使他们获得了暴利。因此,政府物价部门就应当对这类企业的产品进行限价坚决杜绝连续几十年持续涨价的反常现象。一旦发现他们继续滥发垄断福利,马上再次压低产品的最高价格,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压低,直到他们手中的钱只能维持正常运营成本和职工工资为止。这时候,即使允许他们发放垄断福利,他们也没有这个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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