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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叙做首笔中信保项下中蒙信用证融资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12:06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近日,中国银行成功叙做国内首笔中信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项下中蒙信用证融资业务。中国银行目前为唯一参与中信保项下中蒙信用证融资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该笔业务项下的出口商为中国银行总行重点客户,公司日前就其出口蒙古水泥项目正式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业务叙做申请,信用证由蒙古某商业银行开立,金额为123.76万美元,融资代付期限为三年。接到申请后,中国银行总行立即与中信保公司及出口商进行了沟通协商,顺利启动相关投保程序,同时向蒙古开证行提交了该业务项下融资代付协议并获得认可。近日,根据开证行的代付指示,中国银行总行代其先行向出口商垫付了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该笔业务顺利叙做完成。

  银联信分析:

  保险项下信用证业务市场空间巨大

  中信保项下中蒙信用证融资业务是中国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促进中、蒙两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支持中国产品和服务向蒙古出口,合作叙做的信保融资新产品。

  根据2005年12月中信保公司与蒙古中央银行签署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蒙古中央银行关于中蒙贸易中使用商业银行信用证融资的协议》(下简称《协议》),在蒙古中央银行与中信保公司确认同意将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中方出口项目纳入《协议》框架的情况下,作为信用证开证行的蒙古商业银行可委托中国的商业银行代其先行向中国的出口商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如在融资到期日开证行不能按期偿还融资本息,中国的商业银行可向中信保公司行使索赔权,中信保公司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融资本息承担100%的赔付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银行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的好处有二:

  首先,对大力发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国内众多商业银行来说,蒙古、非洲等地的金融信用等级并不高,融资到期日开证行不能按期偿还融资本息的可能性较高。因为有了这种四方合作的模式,商业银行可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到更多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链中。

  其次,通过与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对方的行业经验、信息库,借助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平台,扩大应收账款、发票或应收账款转售等融资项目。

  统计显示,2006年,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达3%,对一般贸易出口的渗透率达到7%,并呈上升态势。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和企业承揽国际工程能力的提高,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也在迅速增加。尤其在技术复杂、涉及面广、期限长的大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在招标时不仅要求投标方提供令其满意的商务方案和技术方案,而且还要求投标方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融资方案。能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能否提供有竞争力的融资方案的重要因素。所以说,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或产品出口企业三方合作的市场前景广阔。

  【背景链接】出口信用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中,因境外原因不能出口或者货物发运后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2、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鼓励发展出口贸易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扩大出口,保障收汇安全。

  3、绝大部分中长期和少部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均是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或无力承保的业务,在性质上属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力求在长期经营中维持收支平衡。由于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往往与国家的外交和外经贸政策密切结合。

  4、出口信用保险往往与出口贸易融资结合在一起,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先决条件之一。

  5、一般来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大多以政府的财政为后盾,政府既为其提供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6、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相关。它既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尤其是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的晴雨表,又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提高的必然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反过来推动对外经济贸易的更大发展。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放账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目前,中国信保开办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

  1、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2、统保保险(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3、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4、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对特定的一个或多个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5、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个特定合同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和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并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

  6、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reach of Contract)

  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出运前和出运后的收汇风险,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均可为其机电产品和/或成套设备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投保买方违约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的特点是:出口以分期付款为支付方式,分期付款间隔期不超过360天。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保险。这种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同时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出口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融资需求强烈,而且收汇风险也很大,因此需要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来扩大其出口。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促进出口、实施国家外交及外经贸战略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因此,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风险的承担与补偿、业务政策的制定以及具体项目的承保决策等方面都与国家的政策导向密不可分。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保单责任开始生效的时间可分为出运前保险和出运后保险;

  2、按所保风险的范围可分为单纯的政治风险保险、单纯的商业风险保险和政治、商业风险综合保险;

  3、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额度保险和项目保险;

  4、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又称“延付合同保险”),由融资方式的不同还可派生出“福费廷保险”(又称“再融资保险”)和“融资租赁保险”。

  [本文由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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