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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新规:能源福利被立法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6:53 北京晨报

  逾期不改最高罚20万 开发商须明示房屋节能措施

  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民诉法修改决定和新律师法表决通过

  综合新华社北京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决定免去周永康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4号、第75号、第76号、第77号、第78号主席令,公布了上述法律和任命。

  修改后的节约

能源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对于上述应当明示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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