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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做出罕有判决 银行被判违规放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14:27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因未按时还贷被银行告上法庭,这类纠纷近年来各地屡有发生。但是今年广西高院在审理这起房地产官司时,判决银行违规放贷在先,购房者无需担责。广西高院这一“罕有”的判决,对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按揭贷款行为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 浙江人方某2004年与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263万多元购买位于北海市外沙岛一幢商品房,同时又签订了售价144万多元的“补充合同”,按“补充合同”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按263万多元的交易额向中国银行北海分行办理按揭手续,并与“北海实业”签订返租合同,约定由“北海实业”担保用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北海实业”负责人随后失踪。 2005年10月,银行将未按时还贷的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按揭贷款合同,由方某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银行对贷款抵押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以方某与“北海实业”签订了“阴阳合同”,以远高出实际售价的金额向银行办理按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方某与“北海实业”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广西高院审理认为,按揭贷款具有不同于银行一般借贷的特殊性,按揭贷款的数额、占购房价值比率均由开发商与银行商定,银行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后,让购房者被动签订按揭抵押合同,贷款封闭拨付给开发商。银行应考察开发商履约能力,监督按揭贷款的合法使用。而法院查明,在这一案件中,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违反相关放贷规定,对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抵押放贷;没有对抵押物委托评估,造成放贷额虚高;未尽到监管贷款使用职责,导致所放贷款没有用于约定项目,造成不能交房的后果。 法院认为,购房者作为借款人无法预见开发商的诚信程度,也不能监督银行履行职责,不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责任。据此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方某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由“北海实业”偿还中行北海分行贷款本息。 银联信分析: 就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就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一判决体现了这一原则。他们认为,一段时期来,各地一些开发商与银行经办人员勾结,通过违规发放按揭贷款从银行骗贷,是造成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在同类案件中,目前做出这种判决为数甚少,广西高院的判决,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落实宏观调控、整顿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启示。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或许会成为其它类似案件的判例,为更多的法院所接受。因此,这一事件警示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合规从事信贷业务,否则将带来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 在这一案件中,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合规行为:一是违反相关放贷规定,对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抵押放贷;二是没有对抵押物委托评估,造成放贷额虚高;三是未尽到监管贷款使用职责,导致所放贷款没有用于约定项目,造成不能交房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购房者不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责任,并据此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方某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由“北海实业”偿还中行北海分行贷款本息。但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北海实业”的负责人已经失踪,银行贷款面临损失的风险。 而在这起案件中,有关房产贷款“阴阳合同”的风险也浮出了水面。所谓“阴阳合同”,即同一宗房产交易,却签三份成交价格不同的合同,而且三份合同还各有“妙用”:一份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虚高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填低房价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 这种“阴阳合同”前几年在业内非常“流行”,后被明令禁止,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红火的今天,却仍在“地下”流行,阴阳合同在许多地方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事实上,银行只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对合同的交易金额,很容易就会发现,但是这一现象却延续多年。某些银行的信贷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阴阳合同”助推房价暴涨的同时,也为银行的信贷风险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商业银行应从广西高院的这一判决中吸取教训,及时对相关房贷合同进行审查和清理,避免“阴阳合同”风险。 [本文由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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