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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取消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09:55 南方日报
三部委取消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差别电价增收部分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本报讯 (驻京记者/郑春峰 见习记者/胡剑龙)昨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并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 《通知》称,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但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进展很不平衡。 《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12月1日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则应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全面、及时地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因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则应改为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三部委此次联合发布的《通知》的一个重要政策指引是,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一是,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二是,国家对于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其中,自今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对于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原则上应在今年年内予以取消,其余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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