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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延续到20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06:5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李英辉) 中国民航总局昨天在官方网站披露,国务院已批准延续机场建设费征收政策至2010年,同时调整机场建设费使用范围。民航总局将出台四个新办法,加快发展国内民航市场。

  据介绍,这四个新办法分别为《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办法》、《支线航空补贴管理办法》、《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航空公司安全保障财务指标考核办法》。这是中国民航总局在十一前召开的民航财经会上确定下来的。

  民航总局财务司司长周来振介绍,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吞吐量在500万人次以下的中小机场进行补贴。除去目前国内年吞吐量在500万人次以上的19个机场,国内80%以上的机场都能获得补贴。为激励停航机场尽快复航,减少资源浪费,对停航机场不予补贴。新办法将机场按所在地区和规模划分,分别确定不同补贴标准。按所在省份经济发展水平将机场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机场三类,在确定补贴标准时向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机场按吞吐量分为四档,规模越小的机场补贴标准越高。军民合用机场生产运营受到空军飞行影响,补贴标准按同类机场补贴标准上浮20%。办法中还明确写入“各地方人民政府亦应根据本地区机场情况给予配套补贴”。各机场可据此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政策。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支线机场和省内航段或距离小于600公里的支线都可以享受补贴,但对机型未做限定,这就意味着用干线飞机飞支线也可以拿到补贴。另外,部分跨省航线尽管距离在600公里以上,但支线特征明显,若确需政府扶持也可单独申报批准。客座率在80%以上的航线,连接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枢纽机场航线和连接部分旅游热点城市机场的航线则明确不在补贴之列。客座率80%以下支线共分为3个等级。确定补贴标准时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新开辟航线以及尚处于市场培育期的航线倾斜。淡旺季补贴标准可上下浮动20%。

  据了解,财政部去年4月下发的《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披露,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包括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即机场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在内的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下称“18项基金”)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但“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后,经国务院批准,将包括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在内的18项政府基金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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