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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不得随意变更容积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 11:45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一些地方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一些房企违反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不得随意变更其容积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除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这两种情形是指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或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出让后经批准变更容积率的,应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两年(含两年)的,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另外,《通知》下发之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后已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高容积率的,其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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