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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鸭王商标:上海鸭王被疑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 21:4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21日下午,一场“真假鸭王”现象研讨会,使9月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鸭王”商标案备受关注。案件中与“鸭王”商标相关的两个公司,分别是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和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上海鸭王与北京鸭王案件的焦点就集中在前者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后者商标。

  北京有个鸭王烤鸭店,成立于1997年,以经营新派烤鸭著称,工艺独特,外酥里嫩,入口即化,令食者好评如潮,现已拥有十家分店。而上海也有个鸭王,成立于2002年,多次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2006年上海鸭王委托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此,北京鸭王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为被告,以淮海全聚德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鸭王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对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9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关键词:抢注与不正当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

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称,“真假鸭王”现象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类似的案件较多,其实际涉及到的是企业商标抢注和商标注册在先权保护的问题,即已经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如何适当保护。现在上海鸭王与北京鸭王案件的焦点就集中在前者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后者商标。

  目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资深律师张永宜认为“该规定的作用即是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

  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广良表示,对商标在先权利的保护,就是要避免出现商标核准注册后与已优先使用的企业造成冲突。李顺德称,在鸭王商标争夺案中,成立于1997年的北京鸭王商标使用在先已无可争议。

  北京鸭王董事长穆民对北京鸭王的胜诉充满信心:“上海淮海全聚德同时把‘精品购物指南’、‘财富通’也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说明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别人商标不是偶然的。”他称尽管北京鸭王第二次向商标局提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又被驳回,但北京鸭王已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案件没有最终判决前,北京鸭王不会放弃对拥有这一商标权的努力。

  缘起:谁该拥有“鸭王”商标权

  穆民称,2000年12月北京鸭王就曾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淮海全聚德于2002年1月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以同样理由驳回。

  不同的是,2003年1月淮海全聚德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评审认为,申请商标鸭王虽对指定服务具有一定叙述性,但尚不属行业的通用术语,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北京鸭王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于2005年5月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淮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是对北京鸭王的模仿和抄袭,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5月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淮海全聚德申请的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淮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6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形,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鸭王不服该裁定,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出现了9月5日那一幕。但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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