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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聪:新开征的车船税有五方面变化 体现税负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15: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3日电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巡视员曹聪介绍称,新开征的车船税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税额有所调整,进一步对免税范围做了调整,突出解决了税负不公的问题。

  曹聪是在做客中国政府网和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作出上述表示的。曹聪介绍称,车船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需要缴纳车船税的车船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车辆,一类是船舶。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还有三轮汽车、低速汽车以及摩托车这几类。

  另外我们对一些专项作业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也是要征收车船税的。船舶作为

机动车和非机动驳船作为车船税的征收对象。车船税是对车船的拥有者、管理者征收的税收,这个税也应该由车辆和船舶的拥有者和管理者来缴纳。

  新开征的车船税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就此,曹聪归纳说,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有所变化:

  一、与原来施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首先是实行了内外税制统一。原来的车船税是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内外资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制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世贸原则的。通过这次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改革,把两个税种合并,实行了新的、统一的车船税条例。

  二、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性是使用和财产两者兼有的税收。而这次我们把新的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这也是为我们今后建立中国特色的财产税制度做了一个必要的准备。

  三、和原来两个税种相比,税额有所调整。

  四、进一步对免税范围做了调整,突出解决了税负不公的问题。举一个例子来说,过去的车船使用税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车辆是免税的,这次调整取消了这条规定,体现了税负的公平。另外,原来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是对非机动车也要进行征税,而从环保的角度以及照顾低收入者的角度考虑取消这条规定是有利于体现中央的政策精神的,对低收入者给予必要的照顾,同时也体现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五、实行了新的征收方式,极大方便了纳税人纳税。过去由于车辆的数量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公车上,我们一般都实行到税务部门直接交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进入了我们的普通家庭,汽车的数量急剧增加,再采取原来的方式交税的话会给纳税人带来很多的不便。因此我们就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快捷、方便的环境和条件。

  曹聪说,这次新的车船税条例公布的时候在征收方式上做了一个重大的改革,就是对应纳税车船的拥有者或者管理者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就一并把车船税交了。纳税人为车辆的事情跑一趟可以一举两得,省了很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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