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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虚列广告费补税8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0:47 信息时报

  该公司竟篡改银行转账记录,所有广告费用都是虚假支出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陈剑峰 王凌 卓银玲)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查处一宗虚列广告费偷税的案件。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偷逃税款,不惜篡改银行转账记录制造虚假广告发布交易,以达到虚列广告费用偷逃税款的目的。日前,涉案公司被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80.09万元,加收滞纳金29.7万元,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第四稽查局年初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但在检查期间,该公司不断以各种借口阻挠稽查人员检查财务资料,拖延稽查进度,这一举动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

  稽查人员随即进行调账稽查,调取了该公司被稽查年度的所有财务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以往年度均有盈利,但与同行业利润率对比偏低,稽查人员还在银行支出凭证中发现了4笔在经营费用中列支的广告费,总额242.7万元,但该公司仅能提供4张广告业专用发票,并未留下任何媒体传播或发布的记录。

  而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是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显然这4笔广告费并不符合列支标准,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为此,稽查部门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证实开票单位没有合法的工商登记,而税收征管系统也没有开票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记录。经鉴定,确认了这4张广告业专用发票均为假发票。最后,稽查人员带着该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到银行进行核实,发现该公司竟然篡改了银行的转账记录,所有广告费用都是虚假支出。

  日前,第四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追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80.09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29.7万元,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目前,所有款项均已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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