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反垄断法出台 中小企业迎来春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17:42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
摘要:8月30日,《反垄断法》终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最复杂的法律,从1994年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历经13年,终于面世。这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建立公平公正的行业规则和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则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此外,《反垄断法》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七种情况可得到豁免 同时《反垄断法》还明确规定了七种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况。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就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这七种情况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在很多的产业上,我们属于产业集中度不够,因为产业集中是规模效益,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编后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制定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同时国务院还需要依法建立反垄断委员会,明确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等。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预留了一年左右的准备时间,将于明年8月1号开始施行。 银联信分析: 背景资料 表格 1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时间内容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银联信作相关整理 法规解读 看点一: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发展。 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看点二:反垄断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但保护中小企业竞争地位。 《反垄断法》是维持竞争,竞争使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技术创新及产品差异化,从而使得企业不断走向强大。通俗说,垄断状态并不违法,法律不管你的市场份额是占50%、60%还是70%、80%,只管你的行为是否排除或限制竞争。如果大企业能证明,其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可以允许。 中小企业与强势大企业做生意有很多苦恼:大卖场拒绝自己的产品进驻、收取不合理的进场费、回款时间很长、大企业不允许渠道商代理其他品牌等。 《反垄断法》实施后,大企业再不能这样“欺负”小企业。《反垄断法》严格限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欺负”中小企业的各种“招数”:掠夺性定价、搭售、歧视性价格…… 《反垄断法》严格限制企业间可能限制竞争的联合,但对中小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例如:在面对强大的卖场时,中小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和大卖场谈条件。但在使用这一权利时,中小企业要能证明自己的联合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就触犯《反垄断法》。而对于众多产品主要出口的中小企业,联合打开国外市场更要小心行事,不要弄巧成拙,反被反垄断起诉。 银行信贷提示 中小企业信贷近期逐渐趋热,各商业银行的争夺也愈发白热化。此次《反垄断法》的出台又一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多撑了一顶保护伞。因此,银联信分析师建议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坚持分类管理,实行择优扶持策略。在信贷资源有限和中小企业经营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营销不能一哄而起,而是要坚持分类管理、择优扶持策略,即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现金流量较少、经营状况一般的中小企业,将其作为一般客户,对其以提供存取款、结算和质押贷款服务为主;按照择优、择强、择专、择大、择高的原则,将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客户,积极给予信贷、信息、理财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使之成为稳定的客户,最终实现银企双赢。 其次,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完善贷款审批制度。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规模较小、自有资金较少,但经营机制灵活、决策链条短、市场反应快,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在信贷资金需求上具有贷款需求急、贷款频率较高、贷款数量较少等特性。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特点,商业银行应加快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审批制度,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最后,多种营销措施并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银行除了通过固定资产抵押、中介担保机构担保、非关联企业担保等方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外,还可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充分发挥自身在融资方面的优势,向中小企业营销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贴现、金融租赁等服务,使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趋向多元化,满足中小企业多形式的资金需求。 [本文由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