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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己内酰胺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14:45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9月3日,商务部发布第70号公告,决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对适用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商务部于2003年6月6日发布(2003)第2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9%。

  2007年7月4日,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该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其向中国出口的己内酰胺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对该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适用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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