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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审议 水电气拟累进加价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6:52 新京报

  

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审议水电气拟累进加价收费

售出的电视等强制回收产品最终由企业负责回收、利用和处置。新京报制图/丁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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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审议,资源性产品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为促进城市居民节约使用水、电等资源性产品,昨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草案,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将自来水用做城市道路清扫。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

  目前,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和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希望采取立法的方式改变目前传统的经济线性增长模式,确立循环发展模式以切实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明确表示中国将制定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立法确定减量化优先原则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表示,中国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快速增长,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并未采取西方发达国家侧重废物再生利用的思路,而是根据中国当前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潜力大的特点,确定了减量化优先的原则。

  今年以来,中国在节约

能源保护环境方面频繁出台重要行动。6月初,中国公布了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明确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6月底,中国成立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体现了国家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决心。

  在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关注成为了此次会议的一个特点。会议有四项议程与此相关,包括听取并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等。

  草案亮点

  1“废弃回收” 废弃产品企业负责回收

  具体名录由国务院规定

  冯之浚表示,在传统的法律领域,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

  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秆气化、液化等技术。

  2“产品包装” 立法限制“豪华包装”

  今后翻新产品必须标志

  草案对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采取了支持的态度。“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今后将通过立法予以限制。

  草案规定,销售再制造产品和翻新轮胎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制造产品或翻新产品。对于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的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利用产品。

  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3“乱拆乱建” 建筑物不能“想拆就拆”

  政府应采取措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或建筑物所有者不能“想拆就拆”。

  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

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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