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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就包头空难案作出初步裁定:支持东航请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就“包头空难案”被告之一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新开庭审理后,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结果。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已作出初步裁定:不支持中国遇难者家属在美国诉讼。 据了解,美国法院给出的不支持中国遇难者家属在美国诉讼的原因是,美国法院认为中国的法治环境足以审理这一案件,美国法院无需管辖。而在此之前,原告中国遇难者家属到美国诉讼依据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原告的美国律师认为,在包头空难中,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生产的,飞机的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 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此次开庭审理,支持了东方航空公司的请求,是否说明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原则的具体运用有难度呢。昨天,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郝俊波律师表示,这个案子相对有些难度,因为是国内航班,而且被告东航和原告都在中国,如果被告是外国公司或飞机是美国制造的,例如是波音,会容易很多。但是美国法院适用不方便诉讼原则的标准很复杂,所以,我们的美国律师认为这次还是有希望争取的。而且如果这个案子一旦拿回中国,不少客户就很难在中国提起诉讼,我们一定要尽一切可能为他们争取机会。 “事实上,即使这一回合如果我们取得胜利,我估计被告也会上诉的。”郝俊波表示,“现在法院还没做最终裁决,结果还有可能变化,当然我们要做好最坏打算,如果最终结果是这样,我们就上诉。” 万翔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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