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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国内赔偿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8:57 《财经》杂志

  由于国内赔偿进展甚微,大部分遇难者家属选择了授权律师在美国进行诉讼

  □ 本刊记者 叶逗逗/文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东方航空公司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不到一分钟,即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空难还造成地面两人死亡。

  灾难发生一周后,东航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下称国务院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其他各项赔偿,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

  部分遇难者家属对此赔偿标准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从1993年到2003年这十年间,中国居民平均工资增加了4.33倍,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对空难者家属进行理赔如果还适用1993年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参见《财经》2005年第5期“2005年中国民航第一诉”)。

  双方商谈无果,遇难者家属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起诉理由是1996年《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该法实施已近十年时间,民航总局仍然没有依法制定相应规定,导致飞行事故旅客伤亡赔偿标准惟一的法律依据,就是国务院132号令。

  在空难发生一周年时,这场行政诉讼的命运终于落定:原告律师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口头不予受理的通知。

  司法大门紧闭之后,2005年12月19日,一封由部分死难者家属签名、题为“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进行审查的意见”寄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信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第132号令是否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进行审查。

  在社会各方的合力作用下,2006年2月28日,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赔偿责任的限额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包头空难者不能适用此标准。

  由于国内赔偿进展甚微,大部分遇难者家属选择了授权律师在美国进行诉讼。其中一些家属表示,到美国诉讼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赔偿,而是希望了解空难的更多真相。因为那时被告方面尤其是东航将不得不出示一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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