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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种恶果 沧州化工走上破产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2:29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2006年10月,在证监会加大对大股东清欠和违规担保清理力度之下,宝硕股份沧州化工东盛科技的三角担保圈浮出水面。继宝硕股份曝出16.78亿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东盛科技又发布公告称,清查出未公告担保11.34亿元,占净资产248.24%。之后,沧州化工也发布了未公布担保公告。

  由于三方互保金额巨大,一旦一方不能偿还债务,剩下两方将不得不对剩下的金额进行偿还,一时间三方陷入僵局。2007年1月26日,这一平衡被打破。宝硕股份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近日,沧州化工发布公告称公司债权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经法院审查,已正式受理此案。

  银联信分析:

  一、违规担保详细背景

  沧州化工(600722)、宝硕股份(600155)以及东盛科技(600771)暗中巨额相互担保的事件被披露后,我们可以看出3家公司互保关系错综复杂,并且对外担保的金额中还有大量涉及诉讼。

  宝硕股份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8亿元,其中16.78亿元未履行信披义务。在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列表上,宝硕股份对沧州化工的担保共有9笔计3.07亿元,均是流动资金贷款,其中最高一笔3700万元。这些担保中,只有一笔予以披露。另外,有5笔贷款担保已经到期,合计2.02亿元。宝硕股份对东盛科技担保11笔计2.37亿元,分为项目贷款、短期借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最大担保额3400万元。另外,宝硕股份还对东盛科技关联公司东盛医药担保2.9亿元,东盛集团担保3000万元,东盛药业担保4000万元。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东盛科技及它们的关联方担保合9.04亿元。

  另外,沧州化工于2004-2006年期间为宝硕股份、东盛科技等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共计24.3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419%。沧州化工对东盛科技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余额为8.378亿元,其中已涉及诉讼的金额为1.42亿元;对宝硕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余额为7.4785亿元,其中已涉及诉讼的金额为2.2亿元。

  东盛科技方面,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248.24%。被担保对象分别是宝硕股份、宝硕股份控股股东宝硕集团、沧州化工以及另一家上市公司美利纸业。据统计,东盛科技为宝硕股份担保10笔,担保资金额3.19亿元;为宝硕集团担保7000万元;为沧州化工担保9项4.41亿元。东盛科技为宝硕股份、沧州化工及各自关联方担保金额合8.3亿元。

  二、形成的原因和影响

  巨额担保形成的原因,源于沧州化工早些时候拟在黄骅上马的一个40万吨的PVC(聚氯乙烯)项目,计划总投资20亿元,其中16亿要准备依靠银行贷款。然而,银行的资金未能如数到位,公司开始将自有资金倾囊投入,由此造成了资金链的断裂。自此,沧州化工便开始通过互相担保从银行取得贷款。这个项目导致了公司现金流的极度紧张,并因此迈入了连环互保的泥潭。

  随着担保黑洞的逐步曝光,沧州化工、宝硕股份及东盛科技的经营和企业治理等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三家企业面临破产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债权方达成重组共识,重组后形成的资产也会被债权人查封或冻结,用来还债,没有经营利润,清偿比例也会比较低,投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种情况是按比例缩减债务、延期偿还,但现在PVC项目建设已停工一年有余,依靠恢复产能清偿债务又遥遥无期。

  担保圈是上市公司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而形成的特殊担保形式,它使得那些原本互不关联的上市公司通过相互担保被连接在一起。由于担保圈内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往往采取的是“保证担保”的形式,因此,如果圈内有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会将圈内所有公司拖下水,还将可能波及到整个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触发区域金融危机。

  三、商业银行担保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在对沧州化工贷款发放上存在着审查不严的问题:自2003年起至2006年9月30日,沧州化工对外担保余额为22.26亿元。而其2003-2006年历年的年报、半年报都清楚地显示,其资产从来没有超过12亿元,其担保的贷款资金将面临巨大的回收风险。

  商业银行在担保管理上还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一方面,尽管商业银行贷款有抵押、担保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贷款对象的一些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重复抵押、虚假抵押等难以有效识别,从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策;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虽然设置了多层次的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等,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给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以可乘之机。

  另外,个别地方由于亏损企业多,甚至出现行业性亏损,因而,企业觅保困难,由于觅保困难,有的银行就降低了担保单位的条件,甚至由非经济实体担保,这是违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的单位虽然是经济实体,但是其自有资金比例很低,其经营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不具备担保能力,并且企业之间的互为承保,实质上是以银行贷款作担保,使银行的信贷资金保障架空。

  四、防范措施与建议

  应重新审视贷款安全观念与策略,将贷款安全重心置于第一还款来源上。金融机构应消除贷款抵押担保无风险的观念和意识,改变追求抵押担保率而忽视风险管理的思想倾向,回归到正确的贷款安全观念上来。

  其次,树立政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与应对研究制度,全面实行依法经营战略。

  再次,在建立贷款抵押担保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上,要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岗位责任制,增强对贷款抵押担保全程及其各环节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力。

  最后,要形成贷款抵押风险的补救控制措施机制。在贷款抵押风险实际产生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将风险降到最低、损失降到最小的补救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资产。

  [本文由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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