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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案南航败诉 法院称别拿国际惯例说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7:59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我国机票超售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乘客肖先生获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航)违约赔偿金1300元。法院同时还向被告南航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南航完善服务,在今后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上向旅客公示。

  法院:南航未尽告知义务

  2006年7月21日,原告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南航购买了当日20点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子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原告机票为超售票,CZ3112号航班已满员,原告无法乘坐。南航地服公司先安排原告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将原告唤回,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在等候期间原告被安排在头等舱休息室休息,当日晚22时39分,原告乘坐CZ3110航班头等舱离港。

  随后,原告将南航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超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机票款的2倍2600元、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航空客运合同系消费性服务合同,从超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它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航空公司内部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从超售的社会知晓度来看,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因此,航空承运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法院认为,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

  南航:系依“国际惯例”行事

  在获悉判决结果后,记者昨天就此事向南航北京营业部行政办公室主任咨询,他表示正在参加会议,尚未得知该项判决。也没有告知记者南航今后是否会调整其机票“超售”政策,履行明确告知乘客所购买的机票是不是“超售”机票的义务。

  据了解,庭审中南航方面曾表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不能作为违约方式,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作法,且在出现超售情况后已妥善安排原告转乘其他航班所以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南航提出的关于航空机票超售行为的性质和作为国际惯例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法院在判决中则认为,超售行为只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其作为国际惯例只有被国内法采用写入国内法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民航应制超售规则

  在该案宣判后,法院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南航今后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超售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相关内容的服务指南,在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应使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

  若因超售将有乘客被溢出无法登机的,法院表示航空公司应当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建议根据自愿,选择弃乘旅客;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包括弃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和信赖利益的赔偿标准,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不同的幅度。

  此外,法院还建议中国民航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承担起制定规则的责任。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并指导

航空运输企业适用,规则中内容包括:航空承运人向旅客进行公示的方法,选择登机乘客的方法(以乘客自愿为首要原则)、对不能登机乘客的具体赔偿标准,违反实施规则时的行政处罚措施。

  专家:尽快拿出救济方案

  在国内素有航空案第一律师之称的张起淮律师昨天表示,这是中国首起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案,乘客的胜诉有助于我国民航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民航的服务质量。虽然它是超售第一案,但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确实是个普遍的现象,已经达到不可忽略的地步,建议中国航空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拿出具体的制度,解决好与乘客之间的矛盾。

  张起淮律师认为,虽然机票超售在国际上是个普遍的现象,但是在补偿和救济方面,国际航空公司的做法却比我们要先进。比如国际航空公司会加倍赔偿乘客损失,在提前告知方面,乘客在购买机票的时候,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则表示,在我国,很多老百姓对机票操作不了解情况,航空公司不告知,甚至在发生超售冲突的时候,隐瞒事实。在航空市场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国有公司更要加强社会责任,更要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一旦发生冲突,如何告知如何补偿,都应该有方案。

  据了解,在该案发生后,南航方面也未采取相关告知措施,法院在判决中还明确表示,“在南航公司的机票销售过程中,现仍不存在向乘客进行告知的相关程序”。

  链接>>>

  何谓机票“超售”?

  乘客与航空公司在该案中所争议的“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因机票可以先行预定并且允许转签、改签,所以如有乘客订票后放弃购买、或者改乘其他航班,即有可能出现航班座位空出。

  机票超售不必然导致航班满员、个别购票乘客无法登机;但是,如果转签或改签的乘客数量,少于过量销售的机票的数量,则必然有乘客因航班满员而无法登机。我国国内航空公司使用机票超售,系近年来学习国外航空公司做法所得,但目前实行的超售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原告在购票时,未被告知该航班存在“超售”机票、可能因航班满员无法登机。

  陈晓佳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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