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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机会增至两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7:06 新京报

  每月25日为二次扣款日;缴费中断60日,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

  本报讯(记者 左林)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如在每月12日的扣款日没有缴纳足额医保费用,每月25日前还将有第二次缴款机会。

  昨日上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在原来“每月12日”正常扣款日的基础上,增加“每月25日”为二次扣款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每月还是扣一样的钱。”昨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副主任袁建设解释,个体工商户、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方式是每月从账户中扣缴,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每月12日的扣款期前,许多参保人员账户中未能存入足额现金,影响到其享受医保的待遇。

  袁建设称,此次的新政策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缴费中断超过60日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还须等待180日后才可享受医保。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1个月以上的,续保后也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也将重新设定。

  文件还规定,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参(续)保的,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根据该证明,对从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日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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