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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出口退税15日起下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7:3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 甄世宇) 从4月15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还取消了部分钢材的出口退税。

  此次调整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表示,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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