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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改制可免收三大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 07:42 新京报
改制后可享受未期满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本报讯(记者 孟斯硕)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于转让产权和股权的行为,将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契税。改制后的银行可以继续享受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国税总局规定,改制前的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则不再重复享受。 国税总局表示,根据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 根据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如果外资银行不在华注册法人银行,其在华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 到目前为止,内地共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外资法人银行,除了首批已经开业的四家外资大陆法人银行———汇丰(中国)、渣打(中国)、东亚(中国)、花旗(中国)外,尚有8家银行正在进行改制筹建,包括恒生银行、星展银行、永亨银行、荷兰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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