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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具备条件的市县可公布商品住房参考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 19:38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3月31日电 (记者谢方芳) 陕西省物价局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具备条件的市、县可提出商品住房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物价局要求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管理,具备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提出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商品住房参考价,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尽快建立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陕西省物价局还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批程序和作价办法,认真做好成本监审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监督检查,严禁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房价外擅自加收任何费用;认真做好限套型、限房价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管理工作,加强对选择建设“两限”住房开发商前期所进行的土地拍卖和建房竞价的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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