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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产中介不得代收代付买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4:11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3月28日讯 (记者 邓建华) 无照经营、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看房费……这些房产中介领域屡见不鲜的行为今后将遭到禁止,违规者可能面对严厉责罚。

  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规范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加强房产中介备案管理和资信管理,买方买房款必须存入交易专用账户,交由交易保证机构监管,交易完成后转给卖方。

  房款存入结算专用账户

  根据两部门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通知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未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暂停收取客户交易资金。

  从事

房产中介“门槛”提高

  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不健全、经纪人员良莠不齐的情况,两部门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积极申报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中介活动中,应向当事人出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发布房源、客源等信息广告时,应载明备案证书文号。

  自今年5月1日起,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证书,或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营销岗位证书。自今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字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交易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两部门还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失信、违规行为,以及资信低劣的企业及人员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可避免卷款逃跑

  对于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规定,海南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资金监管将有助于二手房交易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减少“吃差价”现象,挤出价格虚高部分,平抑当前的高房价。

  省房协有关负责人认为,由于实施资金监管后,交易资金将被冻结在专用的存款账户,只有在完成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后,交易资金才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给卖方。在此过程中,交易资金没有任何沉淀在经纪公司自有账户的可能。因此,此规定正式实施后,经纪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乃至“卷款逃跑”等事件将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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