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14: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八日电(俞岚 周健)今天来自国家商务部新闻办公室的消息称,商务部发布二00七年第十一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的这一最终裁定说,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壬基酚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二九0七一三一0。该产品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地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二00六年七月十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自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该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百分之四点零八至百分之二十点三八,征收期限为五年。(完)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