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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业主:向左走向右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3:13 第一财经日报

  李亚馨

  中国音像协会在各地联络处的相继设立,终于让音像协会的12元标准先于文化部的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开始运作,也终于把争议不断的卡拉OK版权费收取工作带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一边是卡拉OK企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一边是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代权利人收取版权费用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则音像协会旗下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唯一合法的,有权向卡拉OK场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机构,但另一边的文化部也表态,文化部系统的收费主体不是文化部,而是具体著作权版权人,文化部系统所充当的角色则是提供类似于“中介”的服务。

  如此一来,一家卡拉OK经营企业如果想要实现合法经营,则一方面需要向获得歌曲授权的音像协会支付版权费,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文化部系统来实现对播放内容的审查,和按点击率收取版权费。在两家机构同样“合法”的前提下,会否带来重复交费?

  相较于音像协会“12元标准”在各地引发的抵触情绪,文化部系统按点击率收费的方式在目前似乎更受推崇,而文化部相关负责人也指出,2007年文化部将加快推进系统的建设。音像协会也似乎在有意向文化部系统靠拢。

  2006年的最后一天,音像协会在其2号公告中提出,“将结合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由‘抽样计次’向‘精确计次’逐步过渡”的设想。然而这一橄榄枝却没有得到来自文化部方面的回应。

  春节前,两家机构在长沙的“狭路相逢”暴露出相互融合之难。在作为文化部系统的试点城市之一的长沙,音像协会湖南联络站成立,并向各卡拉OK业主发函开收卡拉OK版权费。而后,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关于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筹建工作有关问题的函》下发至长沙市,表示不认可中国音像协会的收费理由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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