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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禁现金交易 须在商业银行设专用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06:57 新京报

  

二手房中介禁现金交易须在商业银行设专用账户

二手房中介将禁现金交易(图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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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委4月15日起实施新规,要求在商业银行设专用账户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 吴海花) 从4月15日起,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北京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进行现金交易。昨日,北京市建委颁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二手房交易资金确定分账户的监管形式。

  防止中介贱买贵卖挪用资金

  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目前,二手房买卖均是通过经纪公司自有账户进行。一些经纪公司将买卖双方的资金用来“现金收房”,即以全款付清的方式压低房屋价格进行收购,然后隐瞒交易价格再高价卖出。此外,一些经纪公司还将客户的资金挪做他用。

  为此,规定要求,有资质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在北京任何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当事人也应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册资金100万方能开户

  规定对设立专用账户的经纪机构和保证机构有了门槛。设立专户的条件有:经过市建委备案及银行的严格审查;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同时,还必须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并符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如何开展业务,资金如何划转,苗乐如表示,没有资格设立“专用账户”的公司,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公司办理,绝不允许利用自有账户进行交易。

  个人之间二手房可自由交易

  规定要求,符合设立“专用账户”的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天内,应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并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布,市民可上网查询。各企业还应建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北京市建委表示,规定只是针对通过经纪机构和保证机构进行的交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不在此列,可以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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