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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煤炭矿业权有偿出让最低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16:00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3月22日电 (记者 刘军) 内蒙古自治区在新近出台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中,公布了煤炭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优质动力煤采矿权最低出让价为2.5元/吨-3.5元/吨。

  这次发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以市场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煤炭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出让价格,市场出让成交价格为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

  根据规定,各煤炭资源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每吨分别为:无烟煤采矿权8元-9元、探矿权6元;焦煤和1/3焦煤及肥煤采矿权7元-8元、探矿权6元;炼焦配煤采矿权5.5元-6.8元、探矿权4元;贫煤采矿权5元-6元、探矿权3元;褐煤采矿权1.5元、探矿权1元;优质动力煤采矿权2.5元-3.5元、探矿权2元。

  这一办法对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就地转化的资源作出专门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按照评估确认(备案)的结果缴纳,其中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不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出让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执行,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转化部分的价款可优惠50%。盟市分成的部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政策。

  另外,对于矿业权人已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凡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应在2007年10月底前进行有偿处置。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核实基准日必须在2006年12月底以前,矿业权价款按照评估确认(备案)的结果缴纳,其中煤炭矿业权价款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出让价格,可采储量回采率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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