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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案例办法(草案)出台 典型案例引导维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14:22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贺民报道 3月14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的“弘扬3·15精神暨维权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于近日发布了《3·15维权案例办法(草案)》。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发布,将对今后的维权案起典型性的引导作用。 《办法》为弘扬3·15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经典案例发布,对典型案例发布的概念、条件、范围及发布的方法、时间、颁发方式等有关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河山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办法》将对今后的维权案例起典型性的引导作用。河山说,被批准的维权案例都属于案例公告,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将这一类案例的作用定位为引导性、典型性作用。 “法律法规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不可能定得非常细致,维权案例的发布,就是对法律的补漏。遇到问题时,可以以此作为判定。” 其次,河山表示,这些案例本身就很典型,很有意义。河山介绍,众多案例在中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徐悲鸿”假画案,就创下了中国维权案例的“四个第一”,是我国人民法院首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经营者因商业欺诈行为而对消费者作出加倍赔偿的经典案例。又如“鹤壁商品房销售欺诈案”,经过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申诉后终于尘埃落定,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在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双倍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商品房不是商品”,“汽车是奢侈品不是消费品”……面对这种“说法”,《办法》将根据其有效案例严厉反驳。据中消协等部门介绍,今后每年都将在3·15期间发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在被记者问到《办法》将对社会、对公众将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时,河山概括了两点,首先,案件作为先例,这会使得公民认为有法可依,当然能对今后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有重要作用。第二,公民有了相关案例可以借鉴,在自身遇到类似案件时同样可以依照相同的法律法规维权。“可以说,维权案例的发布创建了一套制度。” 河山举出了相关案例说明,2006年上半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消费8.9元所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发现在商场购买的乐天木糖醇包装上载有“全国牙防组认证”字样,后经确认,发现全国牙防组并不属于国家法定的认证机关,以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这样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虽然金额小,但之后受到了卫生部和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高度重视,此案也被评为2006年度中国十大最有影响性诉讼。 我国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并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全票通过的法律,而且是在大陆法系中首次规定了对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的法典,被百姓评为知名度最高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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