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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篡改成语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1:03 北京晨报

  浙江出台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晨报浙江专讯 记者昨天从浙江省语委获悉,4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正式施行。

  从4月1日开始,方言类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报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继续开办。另外,现在一些电台、电视台的主持人在主持节目时,普通话、方言交叉使用,一些广播、电视广告中也说方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将在4月份对这些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检查、清理。

  《办法》规定,各类名称牌、指示牌等公众场合的各种牌匾以及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封等用字都要使用规范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在广告中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篡改成语的谐音字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办法》规定,今后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浙江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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