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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务网讯:欧盟含氟气体法规842/2006于2006年7月4日开始正式成为法律条例;于2007年7月4日开始正式生效。法规中涉及对象包含所有的HFC制冷剂,比如R134a、R407C和R410A。下面主要就该法规对英国制冷和空调行业的要求、影响进行简要概述。
设备运营商
作为经营固定制冷设备或者空调系统的运营商,必须尽可能的防止制冷剂的泄漏和维修时的泄漏;并且要安排由获得制冷剂工作认证的人员进行正确的制冷剂回收。如果您所经营的其他产品包括移动设备,那么在技术条件允许且成本较为合理的条件下,必须配备合格的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制冷剂的回收。
设备运营商必须保证只能由通过技术认证的合格人员进行制冷剂泄漏工作的检查,并且制定合理的检查时间表,定期进行。欧洲委员会将制定泄漏检查标准。对于大型制冷系统,使用泄漏检查系统进行检查,且必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对于制冷剂充装量大于3公斤(如果气密性较好的,也可能超过6公斤)的制冷设备,必须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对于制冷剂充装量大于或等于30公斤的制冷设备,必须保存其特别详细的记录。
承包商
对于承包商,将会受到对于公司和人员的培训和认证最低要求的影响。认证涉及到安装,维修,服务,遏制和回收制冷剂等各方面。
最晚截至2008年7月4日,政府将根据欧盟的要求,建立各类培训和认证的具体要求。这些具体要求细则应当与现存的、使用正在逐步替代的臭氧层破坏制冷剂(如R22等)的设备向结合。暂行的特别要求将在2007年7月4日至2008年7月4日之间根据培训的最基本要求制定和实施。
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必须建立报告制度,以尽可能获取排放数据。且政府必须帮助承包商执行这些制度。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承包商必须在合理协议的基础上,承担部分设备运营商的责任。
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
生产商必须报告产量,预期申请量,市场投放量,回收量等等。进口经销商(进口量大于1吨)必须报告进口数量或者市场投放量,预期申请量,回收量等等;出口经销商(出口量大于1吨)必须报告出口的数量。
制造商
货物、产品和设备上必须贴上标签。标签的形式还没有确定。制冷剂的GWP信息在说明书上也必须明确标识。
经销商
在欧盟,一次性容器和非密闭系统设备的已经被严禁。
从2009年7月4日,涉及制冷剂泄漏遏制和回收的公司,只有公司拥有合格的通过技术认证的制冷剂工作人员,才能够进行含氟气体的销售。
审查
欧洲委员会将在2007年底进行要求细则的审查,并且在2008年底将被选重的部分进行立法,以拓展遏制要求至运输制冷设备。欧洲委员会将在5年内报告要求规则的成效情况。如果相应的规则并没有实际减少排放量的功效,更苛刻的规则将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