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后续工作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2:00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严娟娟两会报道

  3月8日,已经经过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了草案说明。下午,京丰宾馆众多全国政协委员分小组讨论了物权法草案文字用词规范、后续配套法律和措施等细节问题。

  文字用词需进一步规范

  胡旭晟委员表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产权的明晰,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支柱,很有必要出台。全国人大很重视物权法立法工作,对此项立法先后经过多年多次的审议。物权法牵涉到国家集体公民各方面的利益,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使基本经济制度得到了全面的体现,是对上次宪法修正案的充分展开。此草案经过常委会的多次审议,吸收各界意见,已经成熟,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前瞻性,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他提出建议称,草案文字用词要更规范。草案条文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认为,“单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应参照合同法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即自然人和法人。

  邓善熙委员也表示,

物权法很重要,不但牵涉到国家的公有制,同时牵涉到老百姓具体生活上的事情,他也认为草案中对一些名词的使用要进一步规范。

  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

  众多委员的发言中都提到了物权草案的后续工作问题。胡旭晟委员建议,物权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和征收征用法。

  谢广祥委员则认为,物权法的出台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反映了社会进程的有序推进,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吸引了民营资本的进入,使权属发生变化,所以应当尽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在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谢

朝华委员在发言中表示,草案的出台历时13年,七易其稿,是比较成熟的。草案在网上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目前很多城镇居民有自己的住房,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百姓关系重大,因此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民事权利还是一定的公共权利,关于小区内道路、电视广告、车位等很多细节问题尚规定不明,易引起纠纷。他也建议,物权法公布以后,应当进一步地规范,只有具体化才能更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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