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林权制度改革 巩固改革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1:56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马东红两会报道

  3月8日下午,在江西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林业厅党组书记严金亮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均对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西省是较早实行这项改革的省份。两年多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富裕林农、激活林业、稳定林区的显著成效。但由于改革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所以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江西林改有成绩也有问题

  他说,江西省在林改实施中,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做到还利于民,让广大林农在林改中普遍受益,激发他们参与林改和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围绕还利于民,实行了“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林农的税费负担。现在,木竹税费负担由林改前的56%下降到不足15%,长期以来,制约林业发展的税费负担过重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2006年,全省共减免林业税费14.61亿元。据省统计局抽样调查,2005年全省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370元,比上年增长33%,其中来自林业的现金收入354元,比上年增长41%。

  但由于江西属经济欠发达省份,各级财政比较拮据,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刚刚到位,所以,林区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面临很大压力,新农村建设方面国家是有一点补助,但也是杯水车薪。虽然江西省财政安排了近6亿元的财政转移支付,但与减收的数额(每年至少7.52亿元)相比,差距甚远。

  同时由于所有的山林都分到了农民手上,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乡村组织关心林业建设保护和管理林业的积极性下降,管理缺位造成了责、权、利的脱节。

  应用法律手段明确责权利

  鉴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有限,为进一步巩固林改已取得的成效,同时使乡村基层组织能保有均衡的公共服务能力。他建议,在通过林改形成新的生产关系之后,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及时进行调整确认,以明确各方的职责,使责权利趋于统一。同时,还应将涉林税费改革纳入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范围,由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林改后的林区乡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有效防止林农负担反弹。

  另外,严金亮代表还说,我国自2001年实行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补偿标准低。据统计,江西省2006年杉原木平均销售价为每立方525元,毛竹平均销售价每根10元,杉木林流转均价为每亩1041元,毛竹林年均租赁价每亩56元,荒山年租赁价每亩19元,均比林改前有大幅度增长。而林地被列入重点公益林的林农,每亩只有4.5元的补偿,远远低于林地林木的价值,甚至低于砍一根毛竹的利润,大大影响了林农建设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二是补偿渠道窄。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仅为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向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渠道十分有限,有效的补偿机制并未真正建立,很多林场和林区的群众守着丰富的森林资源过着十分贫穷的生活,尤其是位于江河源头重要生态区域的林场职工和林农,其贫困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一些直接受益于森林生态效益的地区、部门、企业及群众却无偿享受着丰富森林资源和良好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如江西赣州市犹江林场拥有30万亩的水源涵养林,根据规定不能采伐,却要进行良好的管护,林场职工收入来源极其有限,月均收入不足400元,生活十分困难。相反,位于其下游的犹江水力发电厂由于得益于该林场森林涵养的幼稚水源,企业效益良好,其职工年均收入超过2万元。

  他建议,国家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每亩应该提高到20~30元,其中80%用于补偿性支出,20%用于管护支出和工作经费,以后随国家财力逐步每亩提高至50元以上。另外还需要拓宽补偿资金筹集渠道,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向直接受益于森林生态效益的单位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如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电厂、旅游度假区等企业收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给林权所有者和森林管护者。二是对处于生态公益林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流域源头及上游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三是设立生态彩票。由于生态环境由全社会共享,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在日益增强,通过彩票形式,向社会募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无疑是一大善事。

  全国

人大代表、江西省林业科学院林木良种研究所所长江香梅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前实行的对种粮农民良种补贴的做法,应该设立林木良种补贴专向资金,促进高效林业发展。

  另外,严金亮等代表还认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允许林农将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山林地抵押的,这与现在正在讨论的《物权法》中的条款规定是不相符的,建议在修改这部法律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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