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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提案可待完善之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 04:00 第一财经日报
冯海宁 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3月3日开幕。一份由民革中央提交的《关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议》的提案,因被全国政协会议提案组定为第1号提案而广受关注。 在“一号提案”备受关注的同时,各民主党派中央也把目光聚焦在百姓住房问题上。如民盟中央建议,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条例》,明确目标、定位,各级政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如九三学社中央在提案《关于强化住房保障职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中建议:政府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致公党致公组建议,住房市场应“以租为主”。这么多提案第一时间提出,并关注低收入者住房保障问题,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住房保障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如果仔细研读这些提案,笔者发现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拿“一号提案”来说,它的第一条建议是要界定政府建房的目标群体,明确受惠对象。但仅依靠完善电子化个人收入记录来界定受惠人群,显然远远不够。如个人的隐性收入就很难纳入电子化记录,再如电子化记录很难完全覆盖所有人的收入。如果不多途径构筑资格认定和监督体系,就避免不了滥竽充数者混迹于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人群。 区别对待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是“一号提案”的第二条建议。笔者认为,对普通商品房的建造、销售、管理和价格的把控,完全交由开发商的提法明显不妥。不可否认,市场机制是解决商品房供应的主要手段,但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和一部分开发商道德建设欠缺的情况下,相应的监管就必不可少。否则,开发商囤地、囤房、哄抬房价行为就难以禁止。反之,如果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完全由政府负责规划、建造和管理,显然是把政府变成了开发商,一是政府部门没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来操作;二是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加剧了保障性住房的成本。 对于利用市场机制建造公共住房这一建议,笔者认为是可行的,但是,即使是开发公共住房,政府也不能变身为住房发展商,这样就与政府本身的定位不符,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基本的、非营利性的服务,而住房发展商则明显带有商业意味。 而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施工、建造仍由私人建造商承包的说法也值得商榷。因为保障性住房虽然对开发商而言,可能是微利,但出于价格和质量的考虑,还是需要建立竞争性承包机制,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等手段让国有企业、私人建造商等房企参与进来。 另外,只一味地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角度考虑,或者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与商品房建设制度缺乏衔接,而忽视商品房市场调控,就不能根本性地解决楼市问题,也就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低收入者住房。只有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等多个手段结合起来,让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市场同时活跃,才不至于让高收入者来抢低收入者的房。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一号提案”倡导成立专门的、以发展公共住宅为职能的机构的提议值得推崇。截至去年末,全国145个城市未建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分配的不公,以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例近年来呈现不断下降趋势等现象,就充分说明保障性住房建设没有强有力的管理和服务执行力。 笔者认为要想稳定房价,让低收入者充分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就不能把保障性住房商品化,也不能去限制各种建房的途径。如引导、规范单位自建房和个人集资建房。(作者现为《家庭周末报》副总编辑,《地产SHOW》原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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