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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出台医药价格工作守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6:54 京华时报

  纪检部门参与药价制定

  本报讯 (记者 刘薇) 昨天,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明确提出,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制定价格过程中的重要会议,必须有纪检部门人员参加。《守则》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纪检部门参与药价制定

  “医药价格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医药价格管理直接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矛盾尖锐,情况复杂。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守则》要求,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评审和论证专家库。组织医药价格评审或论证,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的专家。被抽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的,按前述方法进行补选。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引导、不得限制专家发表意见。

  价格管理人员定期轮岗

  为防止医药价格制定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守则》规定,凡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凡在同一领导职位上满5年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要交流工作岗位。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家属。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以外时间私自与企业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参加由企业主办的与医药价格相关的任何活动。

  设接待日公开解答政策

  为防止医药价格制定中出现与制药企业有关的违规行为,《守则》要求,解答政策,要通过设立接待日,在公开场所集中向企业解答。听取企业汇报、了解相关情况,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与外宾会谈,一律通过外事部门安排,按照外事接待规定程序进行。进驻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实反映企业及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在被调查企业用餐,确因条件所限需要用餐,必须坚持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付费。

  “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有条件的要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守则》提出,出台医药价格政策和具体调整方案,还要以适当方式与相关企业沟通。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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