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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牛栏山酒厂被索赔5百万 法院判决商标不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1日 16:10 中国新闻网

  因认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酒业公司在白酒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将其推上被告席,索赔50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高院终审驳回汇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成公司称,1994年,其注册了“甑流”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酒类产品上。而牛栏山酒厂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与“甑流”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上,称为“牛栏山甑流酒”和“北京甑馏”,并已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地销售,构成了对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牛栏山酒厂则辩称,甑流酒一般是指没有经过勾兑的原浆酒,是行业内高度白酒的通用名称,“汇成”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并且甑流酒在北京白酒行业已经广泛使用,他们的使用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

  一审判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汇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汇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记者 孙慧丽)

  1939年编纂、1990年出版的《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

  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牛栏山酒厂为说明产品的性质及特点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样属于正当使用,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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