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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通用航空企业资金门槛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11:29 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昨(14日)天发布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从即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对于经营通用航空的企业购买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做了最低要求。

  这一规定明确,具有公务飞行、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购买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最低是5000万元;具有包括陆上、海上石油服务及医疗救护、空中游览等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购买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最低为2000万元;具有航空摄影、空中广告、空中巡查等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购买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最低为1000万元;不包括航空器私用驾驶执照培训项目的航空俱乐部,购买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最低为50万元。

  民航总局明确提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至少要具有在中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这一规定还特别强调,航空俱乐部不在城市市区、居民聚集区、重要工业生产和交通设施、人文古迹等地区上空开展各类飞行活动;应该与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就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未经监护人同意,航空俱乐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航空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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