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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中文商标争夺战 美国辉瑞公司一审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16:38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 记者焦艳玲报道:日前,美国辉瑞有限公司在“伟哥”中文商标争夺战中落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辉瑞公司的全部共7项诉讼请求。而前不久,辉瑞公司刚刚赢得了“伟哥”的“蓝色小药丸”立体商标。 辉瑞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枸橼酸西地那非”(英文商标“VIAGRA”)由其研制问世,媒体在中国于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伟哥”一词特别指向辉瑞公司的“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VIAGRA”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产品销量的增加,“伟哥”商标已成为该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的抢先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该公司许可江苏联环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伟哥”商标,并通过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名为“伟哥”的药品,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辉瑞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媒体报道并非该公司对“伟哥”商标的宣传,不足以证明“伟哥”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仅凭媒体对辉瑞公司的“伟哥”药效、销售情况、副作用等情况的介绍,不能证明“伟哥”在中国已有较高声誉。辉瑞公司从未实际使用“伟哥”商标,也未能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不能提供“伟哥”驰名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伟哥”是辉瑞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 此外,威尔曼公司于1998年6月即提出“伟哥”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该商标被初审公告。联环公司经该“伟哥”商标的合法受让人威尔曼新药公司许可使用“伟哥”商标,新概念公司销售联环公司经合法授权销售“伟哥”商标的商品,三公司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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