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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提高2倍 商品房用地不减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10:0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晶晶 记者近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向各地财税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指出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则一律不得减免税。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明确,各地的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力度应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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