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土地出让金新规下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13:54 城市快报

  划拨土地住宅转让最高收两成 不会造成房价波动

  记者周明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转让的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下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出让金收取范围和计算办法做出详细规定,《通知》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据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2层或2层以下,且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并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据了解,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转让,由市、区(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由交换双方按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若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在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此次转移登记前的土地出让金。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转让的办理,《通知》规定,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若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通知》对于土地出让金核减做出了详细规定,符合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在《通知》下发前已按相关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通知》下发后再次发生转让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给予核减;未发生转让的应设专门账册进行管理,随着其再次转让要逐步纳入正常的管理渠道。同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的住宅或按有关规定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住宅,在《通知》下发后不再收取城镇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费。

  中原地产的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本市房屋成交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增长,前期的政策利空已经被市场消化,平均价格也有所上涨。从这项政策看,自然人之间增加的成本与整个房屋价格相比并不明显,因此,

房价受此影响不会很大。由于住宅之间的买卖大多是在自然人之间进行的,而商铺的买卖对于老百姓来说也比较遥远,因此,政策出台不会造成房价波动。她认为,目前本市房屋市场消费比较理性,今后即便有价格增长,幅度也不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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