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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分公司被罚100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06: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 孙秀艳 报道: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制造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日前领到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最高罚单——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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