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存量房交易将建结算专用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07:0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日前,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除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隐瞒交易信息、赚取出租或出售差价等行为外,还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方式之一是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

  《通知》表示,可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易居研究院上海机构副总经理于丹丹认为,如果交易保证机构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项目,则政府支出成本巨大,而如果交易保证机构是类似担保公司的营利性质,则可能导致交易客户的流失。

  根据《通知》精神,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这一政策对已经采用交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品牌中介影响不大,而一些中小中介机构因为企业公信力有限,可能会遇到客户和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采用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于丹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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