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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土地增值税下月起清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10:53 华夏时报

  新通知修补了征管漏洞 首次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制

  本报记者 刘宪银报道 从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偷逃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将被集中清算。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对擅自销毁账簿等5种情况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5种情况可核定增值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中存在的征管漏洞进行了修补,首次提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制度。

  根据该通知,对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符合土地
增值税
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5种情况,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明确清算条件治“老赖”

  该通知特别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清算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都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据悉,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全文刊登上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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