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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彭博撞上中国澎博 一审法院认为彭博被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8:37 每日经济新闻

  严剑漪 何勇

  “美国财经新闻巨头”的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因其“彭博”、“彭博资讯”商标“遭人暗算”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就这起广受关注的“彭博案”做出一审判决,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侵害、刊登启事并赔偿彭博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国外驰名不等于中国驰名

  一审中两被告认为,在中国内地,相关公众对“彭博”的知晓度和“彭博”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远没有达到驰名程度,而且原告“彭博”“彭博资讯”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晚于两被告企业的成立日期,所以两被告对“澎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商标驰名事实的发生应当坚持要求保护地或者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中国大陆对原告财经信息的引用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尽管原告在全球的销售收入排名名列前茅,但并不当然意味其在中国的情况就是如此,中国大陆之外华语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也并非判断商标驰名的直接依据。根据在认定商标驰名时的地域性考量,英文“Bloomberg”商标在国外驰名不能等同于在中国驰名,更不能等同于中文“彭博”或“彭博资讯”商标驰名。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两被告企业成立之时已经驰名,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使用“澎博”标识的诉请不予支持。

  “澎博”需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但法院同时指出,两被告企业名称虽然注册在原告商标之前,但其企业名称权的范围应当基于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被告无权单独或突出使用包括“澎博”、“澎博资讯”等在内与“彭博资讯”相似的标识。现被告在其软件名称中以及软件安装和运行界面上使用了“澎博”字样,在其网络页面上也使用了“澎博”标识,这些行为毫无疑义地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法院最后判决两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彭博资讯”商标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www.pobo.net.cn和www.pobo.com.cn两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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