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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停车场建设用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11:10 天津日报

  缓解停车压力 解决停车难题

  记者 张新民

  本报讯 (记者 张新民) 为缓解本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本市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楼(场),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楼(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楼(场)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需建设停车楼(场)配套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停车楼(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超出10%的,相应分摊用地,并按该配套服务用房的实际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超出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楼(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已建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新建社会停车楼(场)。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若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楼(场)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土地出让金标准。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用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计收。工业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0%计收;商业、住宅等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计收。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楼(场),若申请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可根据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5%收取。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停车楼(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供电及其他配套费用给予相应减免。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楼(场),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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