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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出售报道不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14:14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廖雁) 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出售?市建委昨天辟谣,称12月27日北京某媒体的报道并不属实,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政策没有改变。

  “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许出售。”此报道引起了部分市民的误解。市建委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仍按照原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文件)执行。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第三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建委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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